改网签合同多少钱(变更网签合同多少钱)

04-18 房产 投稿:浅岸低吟
改网签合同多少钱(变更网签合同多少钱)

6年前以“阴阳合同”签下4套二手房的购买协议,尽管都办理了正规的网签手续,但6年过去了,除了其中一套实际过了户,其余3套的产权至今仍牢牢掌握在卖家手里。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阴合同”(即真实成交合同)后来被仲裁委裁定撤销,“阳合同”(即网签的协议)的效力也面临巨大争议。

尽管买卖双方对交易被拖6年仍未达成的真实原因各有说辞,但广州越秀区的吕女士(买家,化名)近日向南方+“专+帮”团队投诉,咬定卖家羊先生(化名)是因为这几年房价涨了,想尽办法要毁约。

与此同时,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得出的法律结论似乎对吕女士也很不利。譬如,今年2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阳合同”是“阴合同”的从属、补充合同,应以“阴合同”约定为准。

这意味着,一旦“阴合同”被解除,“阳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网签“阳合同”只是补充协议?

2016年,吕女士在羊先生手上购买一处四套相连的二手房,签订一个合同并确认房屋总价为2300万元。在网签时,双方又拟定了四份新的合同,以2180万元受让四套房。

吕女士坦言,当初签定阴阳两组合同的原因是想规避法律监管、少缴点税费。

然而,办完第一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后,羊先生就再也没有配合对剩下三套房屋进行过户。

对此,吕女士说,由于交易过程中房价上涨了,卖方面对巨大的差价利益,有意拖延过户、“撕毁”已经网签的合约。

而羊先生则认为,是吕女士未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双方交易陷入纠纷,其才申请撤销合同的。

上述房产位于东风东路越秀城市广场。“专+帮”记者注意到,用于网签的“阳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的“阴合同”,除了价格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约定。“阳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诉之法院,而 “阴合同”则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应提交仲裁委解决。

为了理清和解决其中的利益纠纷,吕女士从2018年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而2020年羊先生也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律上相互拉扯了四年之久,至今仍未能落定尘埃。

仲裁庭认为,由于合同未能有效履行,且责任在吕女士一方,因此裁决解除合同,并由吕女士承担全部违约损失。而吕女士的说法是,其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并要求过户,是卖方看房价上涨,有意违约,责任完全在卖方。由于仲裁决定奉行“一裁终局”的规则,虽然吕女士对结果不服,但案件随后还是依法进入了执行阶段。

在仲裁庭作出解除“阴合同”的决定后,为了顺带将 “阳合同”也解除掉,羊先生向广州越秀区法院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已经网签的那几份合同。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实际履行合同即“阴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网签合同实际是补充协议,并且是“阴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阴合同”已经被仲裁委解除,那么,网签合同也就同时被解除。由此,法院判决支持羊先生的诉求,确认网签合同解除。

吕女士对此判决不服,依法向广州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吕女士认为,网签合同不应该是阴合同的从属合同,而应该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效力大于阴合同的真实合同。法院应该按照网签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

实际上,记者调查了解到,不管双方签定的“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后来在实际履行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对原来的合同约定进行了多轮沟通和修改。到底哪些约定真正代表了双方最终的意思表达,同时买卖双方为推动合同有效履行究意又付出了哪些努力,则仍有待更多的证据来证明。

律师称网签合同的效力优先

吕羊两方的利益纠纷,是以往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阴阳合同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一个缩影。

作为一种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阴阳合同”表面上给买卖双方带来了利益,但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引导买卖双方“规范”操作、倒逼市场回归正常交易秩序,近年来,房产交易监管部门一方面对各种形式的“阴阳合同”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只认可“一房一签”,同一套商品房买卖不允许有第二份或第三份合同存在,另一方面,银行、住建局等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均明确网签是进行备案和产权登记过户的必经前置程序,这也是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强制规定。

在房产领域,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签订“阴阳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法院一般会按照代表了双方真实意思的“阴合同”来裁判。房地产专业律师、律房律地创始人龚军伟在接受“专+帮”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税收执法与司法判决的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税务机关可能因为不知情而并未要求纳税义务人补缴阴阳合同差价的税款。表面上看起来,节省了税款,实则风险极大。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推进,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快会得到解决,此种行为可能涉嫌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而被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因为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而被追究“逃税罪”。

因而,龚军伟建议,买卖双方不仅要追求节省交易成本,更要把交易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节省少许税款而以身试法。

据调查,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大量二手房屋买卖都存在阴阳合同问题。买卖双方通过网签合同交易金额低于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顺利完成过户,双方因此受益。然而,因阴阳合同导致交易纠纷的也不在少数,甚至有的交易方为此蒙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对各种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行为的整治措施,以阴阳合同来规避房地产调控和税收监管政策的乱象逐步得到遏制和规范。但难免仍有个别交易者或心存侥幸、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龚军伟认为,从防范的角度看,如果法律能规定网签合同效力优先,则可以消灭利用两份合同(阴阳合同)价格不同逃税的空间,进而可以有效杜绝“阴阳合同”乱象。

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在规范“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者优先履行时,明确规定“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其法理基础是向社会公开公示合同优先履行。

龚军伟对此解释,尽管合同网签非预告登记,但合同网签比起仅双方当事人知悉且保密的“阴合同”,无疑具有一定公开公示性质,比起阴合同效力优先,是有一定法理基础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钟烨也表示,设置网签合同的原始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房二卖”,降低房屋交易风险。那么,从基础法律的设置上可以看出,网签并不是为了给房屋交易设置障碍或者为了规避什么,树立以网签合同为中心的法律裁判理念更有利不动产交易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建设。

你认为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网签合同 纸质合同 都可以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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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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