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外买电话是多少(重庆南岸电话号码)

11-10 教育 投稿:萝莉病
重庆南岸区外买电话是多少(重庆南岸电话号码)


一、普惠性政策(共33条)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经开区税务局、经开区财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988210、023-62812366、023-62901871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980316、023-62986319

5.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980316、023-62986319

6.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804382

7.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804382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804382

9.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0.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3.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4.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5.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6.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7.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18.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210、023-67575209 

19.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8210、023-67575260

20.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21.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22.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23.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537117、023-62988210

24.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2989271

25.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2989271

26.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2989271、023-62988087、12315

27.降低市场主体用水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 “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2988981

28.清理规范南岸区供水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发改[2022]12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2988981

29.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针对13项违法行为,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渝城管局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2988981

30.在实施道路综合整治时,要求各管线单位同步实施管线下地。且在部分核心路段积极建设管廊,促进管线下地,提升城市形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2988981

31.落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执行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62396528

32.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应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申请岗位补贴。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执行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咨询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62396528

33.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

执行依据:《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62396528


二、工业政策(共18条)

1.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第2号公告)

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2.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8071、023—62980075、023—62989412

3.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充电桩、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对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9420、023-63896703

4.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5.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8.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9.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9436、023-62982695

10.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9436、023-62982695

11.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2695、023-62989436

1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9436、023-62982695   

13.对已出让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62803001

14.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碳减排支持工具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71、023—62980075、023—62989420、023-62982695 

15.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主要包括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开采、煤炭安全生产和设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等,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8071、023—62980075、023—62989420

16.严格落实国家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支持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策向市级申报补助资金,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和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支持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 62989436,023-62988037,023-62457050,023-62986515

17.围绕重庆经开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优势,培育壮大绿色制造集群。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或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对完成投资备案并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457050,023-62986515

18.鼓励“智能化+环保监管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有效促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排污企业,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态修复及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咨询电话:023-62806871,023-62989436,023-62457585,023-62986515,023-62457050


三、农业政策(共6条)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3.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加工园区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00117、023-62988005

4.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2989271

5.农业企业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经市级认定,区县可在产业集群和产业园资金中给予1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2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00117、023-62988005

6.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62900117 


四、交通运输业政策(共15条)

1.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2.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3.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4.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5.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交通局、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988071、023—62980738、023—62805019

6.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7.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政策依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62980738

8.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9.对组织市外集装箱通过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方式在重庆港中转装卸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对将市外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散杂货物在重庆港改装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0.对开行泸州港、宜宾港、水富港及嘉陵江、乌江、沱江等支流港口至重庆港的“小改大”船公司,按1000吨(含)以下船舶1万元/航次、1000至4000吨(含)船舶2万元/航次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1.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2.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3.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4.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5.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五、文化旅游业政策(共7条)

1.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并提高暂退比例、扩大实施范围。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升至100%。同时,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和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统一延长和确定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2988035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3.2022年,市、区县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69、023-62984896

4.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9428

5.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984896

6.实施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回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30069

7.市、区县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至人行重庆营管部。人行重庆营管部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印发《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渝银发〔2021〕5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69、023—62988071


六、餐饮住宿业政策(共8条)

1.支持餐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餐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支持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咨询电话:023-62989626、023-61217803

3.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4.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023-62801157

5.扶持住宿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6.扶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7.支持特色商业品牌发展。在区商贸企业首次通过商务部、重庆市商务委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住餐)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8.支持特色住餐品牌发展。在区商贸企业新评定为国家酒店酒家五钻、四钻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五叶、四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市级民宿(客栈民宿、精品民宿、特色民宿、金牌民宿四类)五朵、四朵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七、批发零售业政策(共14条)

1.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2.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989626   

3.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5.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805019、023-88512366、023-62812366

6.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7.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989626

8.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023-62801157 

9.扶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亿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0.扶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1.扶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在区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企业中的商业综合体、市场管理、专业卖场和会展服务企业全年累计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2.支持举办促进消费活动。支持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品牌企业开展以“爱尚重庆”为主题的促销、品牌推广活动。对经区商务委审核备案且同意,按照活动投入和效果,予以不超过活动投入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全年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3.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举办全国性、专业性峰会论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全国新品发布活动,经区商务委认定为优质会展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展会主办方不高于50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4.支持特色社区商业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积极打造特色社区商业街区项目,经区商务委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八、外资外贸政策(共6条)

1.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06、023-88512366、023-62812366

2.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区金融办、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988763、023-88512366、023-62812366、023-62988071

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06、023-88512366、023-62812366

4.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06、023-88512366、023-62812366

5.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763、023-62988006、023-62988071

6.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九、科技创新政策(共16条)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2.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3.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4.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重庆英才”计划相关项目。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5.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6.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

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渝规资〔2021〕7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803001、023-62989428、023-62988037

7.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803001、023-62988037

8.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71、023-62988037、

9.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2988037、023-62988037

10.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境外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11.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处理器、基础软件、物联网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场景化应用,赋能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对企业牵头实施的技术水平高、场景应用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大中小企业联合申请的优先立项支持。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12.对外商在渝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或联合研发中心(基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13.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需求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端研发机构,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评审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729

14.引导科研院所服务区县产业发展。最高给予单个院所400万元绩效激励资金,重点引导科研院所与产业园区和企业结对创新,面向产业带动性强、受益面广、见效快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15.鼓励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组织3000名左右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市场主体,对科技型企业引进青年博士开展研发活动,择优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37

16.鼓励和支持来(留)区博士人才开展创新技术研究,每年实施一批区级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2988729


十、房地产政策(共13条)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988071(贷款)、023-6298660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2988071

4.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5.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30069

6.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88280

7.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87386

8.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商品房交易事务中心南岸分中心

咨询电话: 023-86712427

9.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30069

10.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62803001

11.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88217、023-62988228、023-62986027

12.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30069

13.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62930069

标签: # 重庆
声明:百科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yanghua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