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外援交多少税(中超外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1-09 体育 投稿:独走人海
中超外援交多少税(中超外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记者程善报道 自从中国足协2017年开始征收引援调节费以来,围绕着这项费用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随着阿瑙托维奇没有交费事件的曝光,降薪和工资帽多项政策的连续发布,这项政策早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政策不再执行了,但是交出去的钱却是俱乐部的真金白银,交过的俱乐部难免会有一些心理不平衡,因此这几年明里暗里,不少俱乐部都希望通过不同途径讨要这笔费用,或是舆论压力,或是直接找上门,甚至,这次足协被举报到市监局,也不排除是俱乐部的动作,去状告中国足协存在乱收费行为,而这个乱收费指向的就是“引援调节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结束了对引援调节费的调查,但是,这件事并没有结束,因为中国足协的这些收费始终还欠缺一个说法,到底这钱归谁所有?还不还给俱乐部?目前毕竟没有捐出去,还在足协的账户上趴着。


所以,我们有必要给这笔钱的合理性,收费过程,未来处置方式做一个系统的解读,大家就知道这钱该不该收,又或者能不能退了。




正如中国足协所说的那样,其实征收高额的引援调节费,是当时形势所迫,也是唯一有效的手段了。也就是说,收取的初衷是想要阻止足坛引援泡沫进一步扩大化。


2017年5月24日,中国足协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一则《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引援调节费的出处就源自于这里。通知还写道,“该项费用全额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用于青少年球员的培养,社会足球普及和足球公益活动。”这个调节费最初也不是由中国足协收取,而是要进入发展基金会,把此项费用作为慈善和公益的用途。


众所周知,职业足球离不开资本,发展足球需要得到资本的支持,也应该尊重资本,但与此同时,足协行业也不能让资本破坏了行业的生态平衡,要想行业健康发展,行业管理者应该良性引导资本。自从恒大进入中国职业联赛以来,不得不承认他们带来了更优质的外援、外教,也刺激了中超的人气、提升了中超的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军备竞赛,首先是体育总局的领导意识到,如果再不加以制止,这个泡沫将越来越大,将来破裂的后果会很严重。于是就有了收取引援调节费的想法。



早在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就明确提出了应该成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为了落实这一改革任务,由中国奥委会和中国足协作为发起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于2016年12月底,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成立了。这个也就是中国足协在通知里提到的,将引援调节费全额纳入该基金会账户的原因。


让失控的资本受控,让过剩的资本不要变成泡沫化而是健康化,这是当时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足协设立引援调节费的初衷。事实上还不止如此,同时,调节费也可以给不遵守规则、一味炒高内外援价格的俱乐部以一定的惩戒,让更多资本流向中国足球最需要的青训体系,所以限高令的通知发布了。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果理想都很骨感,那现实一定很惨。引援调节费的理想就很骨感,因为它更像是一个未经深思熟虑就匆忙发布的政令,很多环节都没有想好,也没有逐一落实到位就颁布执行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修修补补,但依然还是麻烦不断。




在国家整治乱收费的过程中,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各个行业协会和商会不能够巧立名目乱收费,所有的收费都必须具有其正当性以及合理性,并且要求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任何企业、机构或协会、商会的收费,都要有完善的财务票据体系,因为这些都是影响将来税收的凭据。


但是,引援调节费从一开始就对费用性质的设立模糊,没有同各家俱乐部进行细致的沟通,比如在财务方面,由于各个企业性质不同,他们对于费用缴纳的难度和做账的规范也都不尽相同,虽然说除了一两家中超俱乐部之外,其他俱乐部都克服了困难把调节费交了,但实际上都给企业经营和纳税带来了不小麻烦。


首先,引援调节费属于一个什么性质的收费?最初界定的是慈善捐款,因为要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虽然说这不是各家俱乐部主动愿意捐出的,但是,如果以“慈善捐款”的名义从各家俱乐部账目上划出,有些俱乐部是可以做到的,有些俱乐部则难度很大,因为国企俱乐部对于企业慈善捐款行为是有着严格管理规定和额度限定的,且审批要有一个非常长的流程。



从这点上来说,引援调节费如果以慈善捐款的名义设立,就没有充分考虑中超各家俱乐部背后母公司性质的不同。对于“慈善捐款”这个项目的规范条例、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比如说对于恒大、权健和华夏幸福这些私营企业而言,企业做慈善捐款与泰山、海港这些国企性质的俱乐部比较,难度是不同的。


因为国营企业只有三个方面的资金合法处置权:一,职工的工资,这是法定义务;二,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包括扩大再生产等各方面的用途,这是企业发展的必需,属于企业经营权;三,利税。除此三项之外,理论上国企无权自行决定资金的其他用途,必须审批。


不同地区的国资管理部门,根据所辖企业规模、收益不同,对于捐款额度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出资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而上海地区规定的这个捐赠限额还算是比较高的,有些地区审批额度起点更低。



根据上港披露的年报显示,引进阿瑙托维奇未交的引援调节费为1.4953亿元人民币。这笔单笔巨额费用如果是作为“慈善捐款”转到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的账户里去的话,当时上港俱乐部、上港集团不报批就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这不仅仅是有没有发票、能不能做账的问题,而是不会有政府部门赋予任何一家国有企业或个人,拿着巨额国有资产去做“慈善捐款”(突发性灾害、战争除外)的权力的问题。


有点奇怪的是,同为国企性质的某些俱乐部怎么就顺利上交了呢?


因为引援调节费并没有打到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的项目上,而是一直在中国足协的账户上。虽然这笔钱中国足协收取的时候是以要做足球公益事业、以慈善为名收取的,但却没有打入到中国慈善基金总会的账目里,所以这笔钱至少从目前来看,还不能准确地界定为慈善捐款,因为这个捐款行为现在并没有完成。


是中国足协中途截留了吗?当然不是,这当中又延伸了另外一个问题。




前文提到了,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国奥委会和中国足协联合发起,由体育总局管理的一个公益慈善基金会,也是中国足协最初要求各俱乐部将调节费打入到其账户的单位,但是,引援调节费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过中国足球发展基金的账户,为什么呢?


根据国家慈善法规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想要开展公开募捐,首先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想要取得募捐资格也并不难,只要是依法登记满两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描述的违法行为,且在前一个年度有慈善捐助行为的,就可以被批准为慈善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是2016年的3月颁布、9月施行的,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是2016年12月份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收取引援调节费是在2017年5月公布,当赛季的夏窗转会期(也就是2017年9月以前)施行。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显然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并没有满足“成立满两年”的条件,因此不具备公募资格。


这点也是让本报记者很困惑的,为何中国足协在公布引援调节费的资金去向时,不做深度调查?因为这并不是俱乐部交不交调节费的问题,而是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根本就不敢收取这些费用,一旦收取就涉及到严重违法的问题。



为了证实这一点,记者专程到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查看了从基金会成立到现在的每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其中很明显看出,2017和2018两个年度,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都没有接受任何外部捐款,主要的运营费用在前两年都是每年4个亿的服务费,但具体是基金会提供了何种服务产生了这么大的费用则没有标明。从2019年开始才有了来自社会上的捐款。


所以,中国足协收取了引援调节费后并不是自己想要截留,而是根据当时的大环境,不收调节费肯定不行,但是收取后又转不出去,就只能先放在自己的账户上暂存。因为这个费用的收取名义是“慈善捐款”,因此中国足协也不能擅自使用,但是也没有对外披露与这笔费用有关的任何消息。


做不了慈善捐助也有另一层原因。其实这个款项本身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捐款,因为慈善捐款的前提首先是捐助人主观意愿的体现,应该是主动的,而不是这种胁迫式的(不捐助不给注册)的。另外,也有人认为调节费更像是罚款,某些俱乐部为超标引援的行为付出罚款,有些俱乐部引援不超标就不用交这笔款。但也有俱乐部不认同以上的“捐款说”和“罚款说”,他们认为资本不应该是被惩治的对象,因为引援的资金都是自己的合法资本进行合法的经营,为何要受罚?



无论是捐款,还是罚款,其实对于国企性质的俱乐部来说,支出都存在困难。根据国企有关规定,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中(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依法对职工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企业因违法而被罚款,其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纳税所得中扣除,会计处理上仍然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将其结果反映在利润表内,只是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这部分支出需要调增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与该情况相同的还有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就算是罚款,中国足协是民间组织,有行政处罚权吗?不是行政罚款的话,按照行业内的规定,罚款上限是100万元人民币,而引援调节费动辄上亿甚至几亿,这显然也不是行业内罚款能够解释的。


那么把这钱按照最初的设定划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不就完了吗?因为慈善基金根据国家规定,收钱后是会给出票据的。但这存在一个法律问题,慈善机构接受捐赠的过程中,要确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是其本身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若慈善机构已知来源非法或当事人无财产处分权的捐赠,可以拒收。俱乐部上交的这些引援调节费,是中国足协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吗?即使合法,但是中国足协的处置权在法律上也成疑,所以足协也不敢说捐就捐出去了。



现在引援调节费看起来更像是烫手山芋,因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不敢要”,中国足协不敢随便还给俱乐部。为什么?因为交了引援调节费的俱乐部都超标买了高价外援,拿了相应的成绩,有些遵守规矩的俱乐部就没有超标引进高价外援,因此也没有交这笔费用,成绩多少也受一定影响——本来这个调节费就是要给予那些不遵守行业规矩的俱乐部以惩戒的,现在把钱就这么还给他们,岂不是让他们得了便宜还卖乖,而让原本守规矩的俱乐部不公平了。


那这些调节费应该怎么办?就这么趴在账户上不管?显然不合适。因为这里面还有一根“刺”在行业中扎着,那就是还有俱乐部没有缴费。这就带来系列问题——先撇开调节费的设立是否合法的问题不说,按规矩没超标引援的俱乐部不用交,违规超标引援的交了就是接受了行业的惩治,但同样违规超标引援的却可以不交、不守规则,是不是得有个说法?


话题又回到文章的最初,收取这个引援调节费到底合不合法理?合理就可以不退,不合理就得退,不可以乱收费。


引援调节费的性质,既不是慈善捐款,也不是行政罚款,这个费用是一个行业的惩罚性保护措施,可以理解为行业保护费,但实际上又不全是,有些类似于NBA的奢侈税。NBA的奢侈税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定税费,本质是行业协会与行业成员共同约定的一种规则,用来保护行业的平衡和健康的竞争机制。



理论上来说,引援调节费的设立对于行业健康、良性发展而言是有必要的,但是这个费用仅仅限于足球行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因此国家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文进行明确规范,这个就是行业内的同业规定,是一种契约,也是合同。由于这部分资金的来源是业内协会成员罚没所得,因此更多地应用在本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去。也就是说,对于违规超标买高价外援的俱乐部征收高价费用,通过惩罚性收费,也是一种事先警告的措施,来提醒从业者违规必须要付出高昂代价。


但是这里面现在存在一个问题,就算这笔钱不返还给已经缴纳过行业保护费或奢侈税的俱乐部,那应缴未缴的俱乐部应该怎么处置呢?如果行业内确实存在应缴不缴的现象,是否也应该有一些匹配的处罚制度?否则这样就等于鼓励违规,只要大胆,违规者也可能是受益者。在海港之后,大连人也“大胆”了一次,没有缴纳龙东的引援调节费,就省下了不少钱。但这是一种好现象吗?这对中国足球的长远发展有帮助吗?


现在有一种声音认为,中国足协应成立自己的发展基金会,把巨额的调节费一方面用作行业内部建设和发展,在目前的情况下用来补贴俱乐部的运营,另一方面,将这笔费用的一部分投入到青训教练、职业教练以及科研人员的培训中去。


当然,目前最迫切的是,要把已上缴调节费的各个俱乐部的票据给解决了,不能让俱乐部的财务一直存有瑕疵,也不能让国家的税收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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