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30年成66万 收益是多少(60万30年利息多少)

12-05 房产 投稿:孤云独去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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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3年的旧文,发表于《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的“凤山探微”专栏。当时,连续写了几篇关于业委会发红包的文章,并且搜集整理了很多媒体报道的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现在再看这篇将近10年前文章,基本的分析逻辑和方向仍然是对的,只是目前我对这一现象的分析结论更加谨慎了。也就是说,本文中“唯一不可取的态度就是杞人忧天”这一结论,我已有改变。)

居住小区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其实早已有之。仅从媒体报道看,2008年重庆市南滨大厦和江北好家园等两个小区的业主就从业委会领到了现金“红包”。而在媒体公开报道看,重庆已经先后有10个居住小区的业委会给业主发过红包。而实际上,还有一些案例没有被媒体关注到和报道过。比如,今年深圳市南山区南粤明珠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共有部位的租金收益发放给全体业主,标准为20元/平米,按照业主的专有建筑面积计算和发放,这在统计到的“红包”里是最为丰厚的。

宁波联南社区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之所以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大致如下:一、在宁波市是业委会给业主发放现金“红包”的第一个居住小区;二、这个小区的维权经历非常曲折,在当地被媒体多次报道过;三、微博为“联南现象”话题讨论扩大了参与面和议论深度。目前已经有若干外地媒体和行业媒体跟进讨论“联南现象”,尤其关注“经验是否可以复制”。若要分析这个问题,则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

一、“红包”因何而发

联南社区业委会主任杨国彦老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解给业主“发红包”的原因——

“这些钱是来自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即小区停车收费、小区公用房屋出租等收益,这些钱本来就是属于业主的。”“为小区做了这些实事后,还有一些盈余,所以想到了给业主发红包。”,“并且还预留了一些资金用于以后小区的维护,联南社区毕竟是一个老小区了,会经常‘生病’的。”(《宁波日报》,2013年1月28日,《联南社区业委会给2275户业主“发红包”》)

“我们要让业主们知道,小区内的每一份公共资源都是我们业主所有,只要好好经营,我们的收益将会更多。” (《东南商报》2013-1-28 《一年物业费免缴 还能拿“分红”》)

“这能激发业主们关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热情,一个小区能不能搞好,光有业委会还不行,离不开全体业主的共同参与。”(《宁波晚报》2013-1-28 《联南社区业委会用公共收益给2200户小区业主发红包》)

而类似的表达,在其他小区的报道中也经常出现——

业委会副主任张德刚拿出了小区账目,给业主发礼品的钱是利用小区公共面积的停车费、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这笔账,已经公示给了全体业主。“这钱取之于业主,也应该用之于业主。”张德刚说,这笔钱是公共收益,本身就该归全体业主所有。(《重庆晨报》2013年1月30日《年入66万 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

小天鹅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黄玉珍:“2010年,我们钱多了,我们还是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有多余的钱,还是发给大家业主,绝大部分用于维修电梯呀,电子门呀,改善我们小区的环境”。(重庆卫视,2010年2月20日,《看:小区给业主派发红包,分享小区公共收益》)

可以看出,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的目的,在于要让业主“实实在在”感知到:业主才是小区的真正主人,小区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同时,还希望借此调动业主们参与小区事务的积极性,支持业委会的工作。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看,并非所有的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的行为,都会得到业主的一致支持。重庆、北京等城市均有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发红包提出质疑,而质疑的焦点则是: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的财务公开不到位;而杭州某小区的业主,则因为业委会采买的年货不易保存容易变质而产生不满。由此可见,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原本是出于“好心”,可如果工作不细致,也会引发矛盾。但这也恰好验证了前面所引述的,发红包的行为促发了业主们对小区共有事务的参与感,因此,业主们藉由业委会发红包的举措,而对小区业主共有收益(俗称“公共收益”)的财务公开和资金如何使用问题有更深入的关注和公开表达自己意见。

事实上,无论是否引发矛盾,作为宣示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和发动小区业主积极参与集体事务这两点上,发红包的举措都可以达成目的。

二、如何看待争议

虽然有质疑声,但从社会反响来看,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得到的赞扬声居多。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必须引起重视和思考。如前所述,已有媒体提出问题:联南社区给业主发红包“是否可复制”?从收益的主要来源看,无论是联南社区,还是其他发放了红包的小区,基本上源自小区的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场、配套用房和电梯广告位的出租收益。如宁波一位政府官员在接受采访时所言,“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联南社区是全国示范小区,是样板,所以在各项配备上都要大大优于同时代其他小区。”而按照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按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0.4%配备经营用房。该政策宁波1996年左右才出台,所以1998年以前的老小区经营用房基本上配置不足,甚至是零配置。因此,当一个小区缺乏地面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的可出租的配套用房以及电梯等设施设备时,也就缺少足够的用以给业主发“红包”的共有收益。在这个意义上,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这个行为,并不具有可复制性。这是毋庸讳言的。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对于拥有地面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的可出租的配套用房或电梯等设施设备,也产生了一定的经营收益的居住小区,是否一定要给业主“发红包”呢?相信这个问题的答案,一定是见仁见智。

支持者自不待言,在讨论中始终居于多数。而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在一片赞美声中,则尤其值得重视。有行业人士讲,“不认为作为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是好事情,更像是短期行为”。也有业委会人指出,“小区发红包不是好现象!君不知小区公共收益应当补充住宅维修资金是上上策!”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支持与质疑、反对者的这种观点分歧呢?

对于支持和赞美者来说,毫无疑问是看到了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这个举措在发动和团结业主参与小区治理上的显明作用。当前,困扰着积极业主、业委会、政府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业主对于集体事务的参与热情严重不足。由此导致的业主大会难以建立、业主共同决定难以形成、维修资金难以使用,以及业委会在小区中号召力不足的问题,都与业主的权利意识和参与积极性不足有关。所以,来自积极业主、业委会人士的支持和赞美,一点也不意外了。对于尚未感受到业主“当家做主”后小区治理和物业管理上变化的业主来说,羡慕之情更可理解。即使对于物业服务行业,如果没有业主的积极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其实是难以形成正向循环的,更无从谈及形成“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重庆媒体关于业委会发红包的报道中,重庆物业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士一直在表示理解和支持——“这种分红的措施,让小区业主同业委会之间形成了一个融洽的互信互助关系,是非常可取的”。“现在,这种业委会发礼品的趋势愈演愈烈,其实和社会环境有关,它或许会让小区的业主更有热情”。

而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则更多地是从“发红包”在发动和组织业主的策略性,与小区物业管理和共有资金使用的规划性之间的平衡关系上提出的。一部分业主专家和业委会人士认为,无论是建筑物本身,还是配套设施设备,都有自身的“老化”规律。到了一定的年限,必须修修补补。而这又必须花费一定的资金。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维修资金除去入住前业主归集的部分,将来还需要业主归集。同时,对于楼宇顶盖、电梯等的维修,要求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又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使用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来补充维修资金的不足,和作为屋顶、电梯等的维修补充之用,就显得颇为深思熟虑且带有前瞻性了。一些行业人士则更多地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角度进行解读。该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认为有了收益,首先应用于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补充,如果维修资金充足,业主大会又有决议,发红包也没有错。仔细分析《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设定,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揭示了经营收益与维修资金、物业费同属“业主共有资金”的性质,以及现实中归集维修资金的难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则体现了对《物权法》第六章所确立的业主“共同管理”“共同决定”的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尊重。

具体到如何实现“补充维修资金的不足”,则有多种解读。或者认为,应该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号;或者认为,应该专门存放,以备解决有使用维修资金之需要却难以表决并动用的情况;还有认为,应该主动用来做日常养护以外的各项维修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说,各种见解,见仁见智。从对“发红包”的新闻报道的统计来看,绝大多数的业委会在发红包之前,都采用了第三种和第二种的补充方式,将收益用来改善小区的设施设备;而没有采用第一种。这大概是与使用维修资金及经营收益的表决门槛高低不同的缘故。第一种补充方法,实际上增加了经营收益的使用成本——抬高了表决门槛。

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所致,业主对集体事务的参与不足其实是社区治理的最大难题。古语云,“两权相害取其轻”。固然,发红包对业主参与集体事务的刺激作用,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边际效应衰减;维修资金的不足将来可能会面临归集的困难和窘境。在发红包与补充维修资金两者之间,如果发红包能激发起业主对自身权利的参与意识和积极行动,那么,对于将来在需要使用和归集维修资金时,也会对业主理解其意义与对自身权益保护和安居保障的价值,起到根本性的推进作用。

而且我们必须看到,给业主们发放红包的业委会,并非是“竭泽而渔”的无能之辈。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在如何有效利用共有部位的经营收益和发动组织业主参与集体事务上,努力寻找平衡点和相对最佳效能。在资金的使用分配上,大多数都是优先用来改善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的不足与老化问题;在资金的使用程序上,也充分注意到了守法依规,以《物权法》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尺规,严格遵守做出决定的相关程序,并注意到小区财务的公开透明,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结语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一个新鲜事物出现时,欢呼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反对者也必然有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对于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这个事情来说,对于社会各方人士来说,唯一不可取的态度就是“杞人忧天”——一个小区的业委会既然敢于将共有收益给业主发红包,必然隐含着几个前提:1.这个业委会是以全体业主为自身工作之根本的,无论其是否彻底理解了策略与效应之间的关系。2.这个业委会是敢于将小区的家底公开给全体业主的,即使其工作有诸般不足,但必须理解到,发红包这个举措在“取悦”大多数业主的同时,也给予了“挑刺”业主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质疑业委会的机会。3.小区业主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的提高,对改进和优化物业管理服务市场,有百利而无一害。而这些业委会正在努力直接或间接的实现这一目标。

正如大多数人对自身的优势都很自信一样,请让我们对这些敢于给业主发红包的小区的业委会和业主们也保持必要的敬意。也对他们解决自己小区已经发生和将来发生的各种问题的智慧和能力,保持善意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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