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做本票是什么意思(买房用本票)

03-10 房产 投稿:你像风留不住
买房做本票是什么意思(买房用本票)

导读: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很多父母用自己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甚至养老金为子女购房出资后,子女一旦离婚或者出现子女败家的情形将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父母往往在出现风险隐患后,才会想办法去挽回损失。此时,父母往往以民间借贷起诉子女及其配偶归还购房出资。实践中,法院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依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为借款。

本案例中,既涉及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也涉及到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需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出借款项的事实,在原告提供了相应转账凭证后,如被告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应就该抗辩提供相应证据,在被告就相关抗辩举证后则举证责任回转到原告,原告应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原告对两被告的购房有过出资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举证推翻该出资,也未能抗辩和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最终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借款,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为子女购房出资前,父母应对自己的家庭整体情况做慎重考量,切莫拉不下脸,尽量在购房之前明确购房出资为借款或赠与,并明确告知子女及其配偶,该签的协议也还是要签,因为这也是对父母自己的一种保障。


一、裁判观点:

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王A与邵某2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王a。邵某2于2021年1月10日去世。邵某2的父母邵某1、邱某分别于1982年、2001年去世。

2021年1月12日王a出具《声明》一份,称本人王a为邵某2的独生子女,我母亲邵某2在2021年1月10日病故,我母亲的一切遗产本人自愿放弃继承。

被告王a、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王a离婚,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以(2020)沪0112民初40943号立案受理,该案尚在审理中。

2016年8月25日,案外人李某作为卖售人、被告陈某、王a作为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被告购买了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地产,购房款为215万元,其中首付款115万元、贷款100万元。该房屋于2016年9月22日登记在两被告名下。

2016年8月22日,原告王A通过宁波银行以本票的方式交付被告王a115万元。同日,被告王a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兑现上述本票。同日,被告王a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案外人李某4万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王a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李某11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王a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无其它大额交易。

2016年8月25日,李某出具《收条》一份,称:今收到陈某、王a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款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含已付定金伍万元整。

原告王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以1,150,000元为本金,3.85%为利息,自被告收到诉状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王a、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A借款114万元;并支付以前所述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沪011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2021)沪01民终878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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