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居工程怎么租(陕西省安居工程地址)

12-13 房产 投稿:旧巷情人
陕西省安居工程怎么租(陕西省安居工程地址)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汉中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下(公示期15天),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2639008)

↓↓↓

汉中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到“十四五”末,本市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中心城区形成有效的保租房供给,其他县根据辖区人口、产业、经济活跃度、住房等情况有序推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助力“四个在汉中”及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汉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租房的建设、分配、退出和监督等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发展保租房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和完善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统筹推进保租房工作开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保租房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落实上级有关保租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配合开展保租房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租房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做好保租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落实财政投资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建设资金,配合做好保租房项目建设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保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支持政策,审批保租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等手续,办理保租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健全保租房机制,完善政策,编制计划,指导、督促并统筹开展保租房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保租房分表计量,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相关政策,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依法落实保租房税费支持政策。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落实保租房承租人承租住房期间,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供电单位:负责落实保租房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电价格。

  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开展保租房建设、分配、退出、运营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投资的保租房,指导、监督社会力量实施保租房。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租房项目建设遵循“因城施策、多方参与、政府支持、供需匹配、属地负责、部门联审、安全环保”原则。保租房筹集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及收购社会闲置房源;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建、新建、改造;

  (三)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

  (四)经政府批准,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其他类闲置房源;

  (五)社会捐赠等渠道房源。

  第六条 保租房项目由项目辖区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筹集、初审,项目建设方案由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时,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书面资料(其中,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项目转为保租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统一代码证);

  (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六)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核合格的保租房项目建设方案,统一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合格后,由市住建局统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在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前期决策和项目审批等,参照《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保租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规定,及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其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建设计划足量按时建成。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保租房主要利用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保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政府投资的保租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保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市场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保租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原保租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三条 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四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其中首次缴纳价款为总额的50%,余下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租房项目财政投入部分由财政部门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发改、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保租房项目建设上级补助资金,认真做好政策规定范围内保租房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

  保租房项目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补助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保租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以及新市民、青年人居多的工业、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建设。

  第十八条 保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也可将政府闲置住房改造为保租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租房。

  第十九条 保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联合建设。

  第二十条 新开工建设的保租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套(间)。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建设的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租房使用的,以及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但建成或改造后的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式保租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厨卫家居、通讯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鼓励增设智能化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与居住体验。

  第二十三条 保租房项目要严格工程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及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借助现有保障房信息系统,全面、规范开展保租房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

  (一)保障范围

  1、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未享受公租房实物或货币化保障的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等,下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新青年。

  3、按照2021年3月,市人才办印发的《汉中市“人才池”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汉人才发〔2021〕2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级行政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

  1、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执行。

  2、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新青年准入条件: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或者持续拥有不少于2年时间的工商登记信息。

  3、本市引进人才准入条件:在汉无自有住房,且需实施保租房实物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保障方式及租金收取。

  (一)保障方式。保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销售。

  (二)租金收取。保租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租金收取标准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本级政府发布的上年度辖区内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参考价格,会同本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租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25%;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保租房租金收取标准由政府与社会投资方共同确定,原则上房屋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20%;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租房,租金收取标准由建设方自行确定,但须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15%。

  对符合2021年3月,市人才办印发的《汉中市“人才池”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汉人才发〔2021〕2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租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保租房时,租金交纳参照2020年10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汉办发〔2020〕24号)第十一条中,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租房承租对象在承租保租房期间,可凭《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支付所租住房屋租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保租房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房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保租房申请、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复审、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流程,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群体要优先实施保障。

  (三)签订保租房租赁合同时,其一次性合同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租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享受保租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保租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劳动关系且拒不纠正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且拒不纠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租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租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口、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租房保障条件的;

  (六)利用保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保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租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保租房。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保租房资产,确权在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确权在投资主体名下;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按照审计部门认定的项目投资比例确权在各投资方名下。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保租房,其后续维修资金由本级财政保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租房,其后续维修资金由项目业主保障;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保租房,其后续维修资金由本级财政与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建设投资比例出资,共同保障。

  第三十三条 保租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本级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租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租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租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补偿。

第九章 金融支持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保租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第三十五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租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租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租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租房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支持保租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第十章 税费减免

  第三十七条 保租房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城建档案咨询服务费、土地交易佣金,减免20%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

  第四十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租房项目,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工程量收取,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工程建设企业依法签订《供电工程建设协议》确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保租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租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租房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租房承租对象不得擅自破坏、改变其承租的住房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住房,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享受保租房的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的,由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租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租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体利用保租房制度,以一次性租赁权出租等形式变相销售的,追缴所骗取的各种政策优惠,情节严重的,移交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租房工作开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保租房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汉中发布

标签: # 陕西省
声明:百科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yanghua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