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产权阁楼价格怎么算(带阁楼的房子价格怎么算)

04-12 房产 投稿:冷流大哥
带产权阁楼价格怎么算(带阁楼的房子价格怎么算)

与开发商签订意向书,首付一半购房连同6层阁楼和地下室,开发商却提出阁楼要涨价,起诉开发商胜诉却迟迟无法入住。

5月10日,山西太原58岁的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希望依照法律规定给我执行房子,我要拿到阁楼和地下室,这个诉求我已经等了十几年了,我不会放弃。”

王先生签署购房意向书付了一半购房款买了带6层阁楼和地下室的一套房子

>>>签购房意向书首付一半后阁楼单价每平方米涨近千元

“我是煤矿工人。”提起2006年在太原买房的经历,王先生心气不顺。

“我买房带6层阁楼和地下室,原来签的购房意向书里约定阁楼每平方米88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650元,当初都是有明确约定的。”

2006年11月29日签署的购房意向书有甲方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和乙方王先生的签字。

由于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尚不具备预售房条件,但王先生作为乙方为不失优先购房权,愿向甲方提前订购21号楼一单元6层西房,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封闭式阳台,建筑层数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126.8元。地下室为一号,建筑面积1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50元;阁楼建筑面积61.8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880元。订房款总额300269元。该房屋产权为100%私产,在入住后18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

“当时售楼员还带我实际去看过一处阁楼。”王先生没想到30多万的房款付了一半后面就遇到问题。2008年6月,对方突然提出所购阁楼无房产证,需补交差额方可办理房产证,将阁楼单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88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800元,被王先生拒绝。

2006年11月签署的购房意向书明确约定,阁楼建筑面积61.8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880元

>>>疑找借口加价协商未果 开发商提出不交钱就不交房

“本来是2007年交房,但到2010年准备交房了,他们才说原来的阁楼只能用于储藏和隔热,有业主提出,能不能加点钱给加高用于居住?”

王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找借口趁机加价,双方为此无法协商达成一致。2009年底房屋竣工,售楼证件已齐全。2010年3月,王先生与对方联系交房事宜,对方提出不交钱就不交房。

原来总购房款30余万,“我把15万多元付了以后,还欠15万剩余款。”王先生承认购房尾款未结清。

王先生表示,合同签订双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对方违约,还找借口提出无理要求,其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并且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事情久拖不决,王先生始终无法收房入住。“一直到现在连房子都没有交付,附带的阁楼和地下室,也没有移交。”

王先生说:“跟我同时买房的人家早就住进去了,等于开发商多要了5万元,人家是找了关系,把多要的5万元出了以后就交房了,我就是不愿意给他们出这个钱,就打了这场官司。”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4月,他一气之下起诉了开发商。“一审法院判的是我买了房子,开发商得给我房子,我是原告,对方后来又反诉,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起诉也没有提多少钱的问题,到后来法院判决时,还提出让我付余款,这个钱就算法院不判,无论我贷款还是什么,我总得想方法给人家付啊。”

王先生说:“对方提出来不给我这个阁楼,并且把6层阁楼用混凝土堵死了。对于法院判决,我说这15万剩余款项中包括不包括阁楼,法院没有明确,我拿出来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法官说等完了以后再说。”

从2011年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结果。王先生表示:“对方是开发商,太强大了。现在法院实在搞得没啥说的了,就说再把开发商叫过来商量一下怎么处理,但一直没有下文。”

>>>主张经济赔偿十多年无法交付 业主称造成70万元损失

在王先生看来,自己胜诉并没有完全胜诉。“开发商迟交房了,我要求按照当地同类房屋标准给我赔偿,但这个方面法院没有判,即使这样,我申请再审也没有下文。”

王先生拿出了自己的理由:“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对应《民诉法》253条提到,判决中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叫迟延履行金。我给法院解释了,无论给当事人或者申请人造成还是没造成损失,都应该双倍赔偿。”

“去年整体房价跌了,但之前太原周边小区房价都涨到一万多了。”王先生粗算,现在已经给自己造成70万元的经济损失。

长期陷入纠纷当中,出了首付款却无法入住,王先生不免有些担心:“从我2006年买房到现在了,就是想卖也卖不掉,谁要啊,有这么大的纠纷没有解决。”

王先生说:“从我2006年买房到现在,差4年就20年了,我出租也好,自己住也好,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要有人来负担,不要说最高法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即便没有,我也会主张赔偿。”

>>>开发商反诉阁楼客观情势变更 多次协商均遭拒绝

5月13日,记者联系上这家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提出采访请求,对方表示:“我不知道,又不是我买房,我没有时间和你谈这个东西。”随即挂断电话。

2010年5月,这家开发商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购房意向书。

开发商认为,在双方签约后,因有关阁楼事宜客观情势变更,其多次与被反诉人王先生协商均遭拒绝。2008年8月,其向王先生发出关于解除阁楼条款退还阁楼款的通知书,王先生未提出异议。

商品房与阁楼属于不可分割物,阁楼条款解除后,购房意向书目的已不能再实现。同时,根据双方购房意向书约定,购房总款为300269元由王先生分期缴付,王先生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交付150209元,余款经反诉人催告,但一直不予支付。鉴于被反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使得所涉房屋不能交付,但被反诉人却将己方违约行为强加于反诉人,反诉人遂依法提出反诉维权。

2010年12月,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认为,王先生在接到增加阁楼高度变更通知时未作意思表示,不存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接受变更方案之事实,而且开发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业主就阁楼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开发商在与业主协商及楼房建设期间,王先生完全知情,并每隔一个多月就到工地查询施工进度,对于阁楼增加高度的变更建设,从未提出过异议,王先生不表态是对阁楼变更建设的默认。

庭审中,王先生多次明确表示,阁楼由原定的高2.6米,变更为高3.6米,他应该也愿意补交阁楼款,这说明他完全同意阁楼增加高度。

“所谓情势发生变化是开发商自己的说辞。”王先生承认开发商给他寄过通知,“给我快递过,我拒收,是我已经通过电话知道开发商要邮寄东西的内容,电话中也早已明确拒绝。因为和我同时买房的另一人因邻居代收了,就造成很大的麻烦。”

从2011年对簿公堂至今,十多年过去了,58岁的王先生一直无法入住

>>>两级法院判决开发商解约请求不成立 交房支付尾款

小店法院(2010小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争议焦点是阁楼高度变更建设,导致开发商要求单价变更是否符合约定和规定,双方有无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王先生接到通知起就拒绝接受阁楼变更方案,开发商却在只有部分业主同意就擅自按变更方案进行建设,强行要求王先生按照变更后的阁楼单价支付款项,否则不予交房,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开发商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能证明阁楼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批,开发商应对擅自变更建设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开发商以王先生拒绝阁楼变更方案为由解除阁楼条款,进而提出解除购房意向书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王先生支付首付款后,余款虽约定但未办理按揭,也未支付余款,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双方均有过错。王先生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先生交付房屋,王先生在上述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

2011年6月20日,太原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原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阁楼层高变更问题,开发商认为已向各业主发出通知,并告知层高加高单价增加,但王先生拒收变更通知,即未同意其变更,双方对阁楼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阁楼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商以此解除双方的购房意向书,理由不足。

对于余款办理按揭,因双方未有详细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王先生对尾款未交清,开发商也未交付房屋,故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未有不当。本案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提刑事自诉“我已经等了十几年了,我不会放弃”

王先生非常困惑,“现在官司已经打完了,不管判决是否满意,但它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现在就是不履行,因为判决书中没有明确阁楼,开发商就不给我阁楼,其他的也都没有给,等于连房子就没有交付。”

王先生在刑事自诉状中认为,开发商无视法律尊严,有能力履行却拒绝执行时间已久,给他造成经济损失,他认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他曾多次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当初是签了购房意向书,又形成了后续的交款,其实它就是合同。”王先生认为这样的开发商何谈信誉。

“2010年,对方想还我购房款,我脑子也没转过弯儿来。”王先生向记者表明诉求,要求开发商履行所签购房合同,交付房屋,并且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了,就是案子好好执行下来也就算了,但这也没有执行到位。我现在的诉求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给我执行这个房子,我必须要拿到阁楼和地下室,这个诉求我已经等了十几年了,我不会放弃。”

>>>公益律师解读以不同意加价为由拒交房欲解约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属于恶意加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王先生拒收开发商提出的阁楼层加高的通知,即未同意其变更,而且阁楼加高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商以此加价,是不合法的。

“如果开发商以王先生不同意加价为由拒绝交房甚至欲解除购房意向书,那么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属于恶意加价。”

赵良善指出, 如果开发商还是迟迟不交房,法院可对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将开发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

对于王先生提出的逾期交房的经济损失,如王先生已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可在法院再审程序中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良善提醒,为避免类似购房纠纷,建议购房人在签合同之前,要查看楼盘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签合同时,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而且要加大违约惩罚力度,提高违约金额。同时,亦可明确约定如逾期交房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溢价损失或同地段房屋租金损失;在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尾款支付的方式,是否为按揭贷款;在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得任意涨房价。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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