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预约中得多少时间

05-31 理财 投稿:遇见相识
债权预约中得多少时间

意向书预约内容确定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义务

——约定“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的车位买卖意向书属预约合同,出卖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义务。

标签:|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房屋买卖|意向书


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与其建设的小区改造项目被拆迁户郭某签订意向书,约定郭某意向以15万元向开发公司购买安置房一个车位,“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2011年,郭某诉请履行前述意向书。

法院认为:①意向书约定“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关于诉争安置房具体落成时间,开发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却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出示,应作出对其不利认定,即郭某诉请距安置房落成不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约定“落成后再给予确定”,故即使落成距今超过2年,由于开发公司尚未再给予确定,诉讼时效尚未起算,亦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形。②意向书法律预约合同,系无名合同,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亦系一种债权合同,而以订立本合同为其债务内容。本案意向书系债权契约,该预约内容系可确定,具备合同成立及有效要件,开发公司作为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合同义务。判决开发公司按15万元价格将安置房一个车位销售给郭某。

实务要点:约定“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的车位买卖意向书属预约合同,具备合同成立及有效要件,出卖人作为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合同义务。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2)厦民终字第1277号“郭某与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郭志坚诉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预约合同效力的认定》(彭朝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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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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