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多少人才定传销罪(传销取证多少才能定罪)
不能仅以人数和层级来认定传销犯罪
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单位将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具备三层级的人员都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仅以人数和层级来认定传销犯罪的思路不妥:
(一)歪曲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将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到三十人以上具备三个以上层级的人员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文简称《规定(二)》)第78条第1款的错误理解所致。
该《规定(二)》第78条第1款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极易使人理解为行为人只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该条款必须与第2款规定结合才能认定组织、领导者。
《规定(二)》第78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单以发展下线的层级和人数认定是否构成此罪中的组织、领导者混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普通参与传销活动的界限。
实践中很多传销活动中参与的人数上百、数千乃至几万人,如果按照数目和层级的简单认定,那么被“组织者”、“领导者”的人数将会很多,会造成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不利于严厉打击行为危害严重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且会使大量责不致罪的单纯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身陷囹圄,进而有违当前极力贯彻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之法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