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多少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多少人)

03-29 房产 投稿:听风与他
业主委员会委员多少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多少人)

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示范文本2022版)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可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4.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筹备组应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于选举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截止选举结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未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效。

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换届)工作。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定为人,候补委员定为人(候补委员不超过正式委员的二分之一)。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采用差额选举,差额人(差额比例不低于20%),即从人中选人,其中人为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一并选举,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排名前名即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自当选正式委员中得票数最低的委员之后前名当选候补委员。

第五条 筹备组开展推选候选人的工作前,应当公布候选人数及其分配方式,并提供《自荐表》《推荐表》等,供参选人领取、填报。

候选名额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栋(幢、单元、楼层)人;

栋(幢、单元、楼层)人;

第六条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第(可多选)种方式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报名人数不限。

(一)街道、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小区党组织推荐;

(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四)业主自荐或者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五)。

第七条 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的,由自荐的业主或者推荐者向筹备组领取《自荐表》或者《推荐表》,按照要求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筹备组。

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时,每份材料均应有参选业主的签名,并附其个人身份证、不动产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确认业主身份的证明文件、个人简历相关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住宅物业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业主身份进行核查,并根据自荐或者推荐材料对其是否存在不得作为候选人的情形进行初步判断,不符合业主身份或者存在不得作为候选人的情形的,应当从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或者推荐者。

自荐、推荐时间截止后,筹备组应当汇总自荐、推荐情况并进行公布,公布期不少于日。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候选人:

(一)候选人名额以及分配方式:

(二)符合条件的小区党组织成员,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优先;

(三)。

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前,筹备组可以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人数等于候选人名额时,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全部确定为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筹备组应当自行推荐愿意参选的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多于候选人名额时,按照下列第种方法确定候选人:

(一)对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超出分配名额的栋(幢、单元、楼层),由筹备组逐个组织其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按照所得票数从高至低确定候选人;因所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部分候选人的,筹备组再次逐个组织相关栋(幢、单元、楼层)的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

(二)。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候选条件的,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最后一次差额投票所得票数从高至低进行递补。

第十四条 候选人由筹备组专题研究,经报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筹备组应当及时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不少于日。

公布期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候选人公布期满,由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的形式为(可选择)(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
第十六条 筹备组负责发放表决选票,表决选票应发放给业主。如收到表决选票的是物业使用人(实际居住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筹备组应当将表决选票发放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十七条表决选票采取以下 (可多选) 种方式发放:

(一)统一派发;

(二)委托网格员按网格派发;

(三)用电子邮件、微信、QQ派发;

(四)。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表决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投票方式、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逾期投票或未投票的,视为未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表决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进行现场投票。未投票或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投票规则参加投票,电子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结果。逾期未投票的,视为未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人。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的时间为日。(提示:此处应为投票天数)。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投票时间为日。

第二十一条参与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还可以投弃权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无效票,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人数和面积数:

(一)虽已投票,但未明确表达赞成、反对、弃权意见的;

(二)投票人的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所投的票数,多于本物业区域应投票人数和面积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本物业区域应投票人数和面积数的有效。
每一张表决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本款所指的无效票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人数和面积数。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唱票、计票,统计投票结果。具体时间由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设验票人名,唱票人名,计票人名,监票人名。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人选名单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日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第二十六条 统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时,应将所有的表决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面积的总数和业主同意人数的总数后,按下列原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当选:

(一)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排名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自当选正式委员中得票数最低的委员之后前名候选人当选候补委员。(提示: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和候补委员人数填写空白处数量)

(三)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按照候选人获得同意业主人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业主人数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或按专有部分面积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专有部分面积数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或按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数值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可选择)
(四)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最后第名候选人并列时(即产生两个以上的并列第名),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
(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即少于名)的情形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根据差额选举的要求,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补选,直到正式委员名额满员。当候补委员名额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另行确定时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统计完毕后,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7日内,筹备组组长代为召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列席会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业主对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予以回复;对筹备组的回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发现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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