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使用个人肖像权赔偿多少(违法使用肖像权赔偿金额)

11-10 教育 投稿:星河几许
商场使用个人肖像权赔偿多少(违法使用肖像权赔偿金额)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雅楠

外出游玩、购物消费时,我们难免遇到个人肖像被采集的情况,但也可能存在采集后滥用肖像的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人格侵害或经济上的损失。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长就以孩子人格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一游泳中心的负责人告上法庭。

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带着儿子小明(化名)在某幼儿游泳中心学习游泳,该中心为小明拍摄了多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王女士。某日,王女士在某商场发现该中心用小明的照片制作了广告,更令人气愤的是,广告张贴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被来往行人反复踩踏。

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将该游泳中心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速裁快审法庭,提出该游泳中心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制作广告并将广告张贴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构成对小明人格的侵害,诉请该游泳中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游泳中心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并将附有小明肖像的广告,张贴在商场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导致小明的肖像被来往人员踩踏,构成对小明人格权(肖像权)的侵犯。经法庭主持调解,游泳中心负责人当庭向小明的法定代理人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泳中心在媒体上公开向小明道歉,并支付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提示,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自身需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当个人遇到侵害肖像权行为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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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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