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地集团怎么样(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01-27 房产 投稿:妈,他摸我的屁股
宁夏绿地集团怎么样(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买房是人生中一件大事,但有多少人慎之又慎,还是跳进开发商挖下的“坑”中……从8月20日起至28日,本报连续刊发6篇有关消费者购买绿地集团房屋发生纠纷的报道,其中涉及定金不退、虚假宣传、违约金被强行抵扣等一系列问题,引起市民高度关注,也在银川掀起有关“理性购房远离陷阱”的热议。今天,本报集中梳理这些购房纠纷的症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带您看看购房陷阱到底长啥样?

陷阱 1

订金与定金

案例:【本报8月22日05版报道】银川市民陈女士交纳5万元定金定购了绿地城海珀兰轩二区的房子,但因流水不够贷款没能顺利办理,由于没有足够的钱交纳房款,以致房产公司不退还5万元定金。

症结:陈女士在审核个人征信和银行流水之前签订了定购协议,而定购协议最后一条写着“不退、不换、不更名”。

律师说法:定金不等于订金。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包括“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回。而定金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避免:签定购协议、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所以购房者在选房、购房时,要慎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不仅要详细了解房屋各方面情况,还应该明确自身的贷款资质、还款能力等因素,千万别匆忙、冲动支付定金,以免带来更多困扰。

陷阱2

贷款误导

案例:【本报8月26日04版报道】购买绿地国际花都住宅的郝女士认为置业顾问在查看其征信和银行流水等资料时存在故意欺骗购房者的情况,导致她被银行拒贷而不能买房。由于向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要回14万余元预付款屡次被拒,郝女士将该公司诉至西夏区法院,并且胜诉。

症结:郝女士和丈夫认为,房产公司置业顾问在查看其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后,知道其不具备办理贷款的条件,应该明确告诉他们,而不是欺骗他们。

律师说法:为了让购房者直观了解购房成本,大多数销售人员常会帮购房者算账,罗列出贷款多少年、几成贷款、月供金额等,以示贷款买房是件轻松的事,甚至随口告诉购房者具备贷款能力。而当购房者按照开发商要求签了合同、交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一系列贷款申请文件后,才会发现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事实上,提供贷款的是银行,而非开发商,贷款申请能否通过、贷款额度和周期等都因人而异。如果银行不批贷款或者降低贷款发放额度,而购房者已交部分房款,就会十分被动。

如何避免:购房前,最好自行提前向银行方面确认贷款资格,并在购房合同中对贷款申请得不到批准时如何处理和开发商作出明确约定。

陷阱3

虚假宣传

案例:【本报8月27日03版报道】刘先生购买绿地城海珀兰轩三区的房子时,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售楼部的沙盘和广告宣传等都显示他所购房屋临近处有采摘园、绿地和塑胶跑道等,但入住前却发现承诺的采摘园和绿地竟变成垃圾中转站和公厕。为此,业主们和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多次理论无果。

症结:刘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欺骗购房者的情况。在一份业主和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购房合同附件中写着:“双方确认:宣传广告、售楼广告、宣传单页、售楼书、沙盘、影视等推广材料仅为宣传目的而设立或提供……均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或附件,其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未列入本合同之中的,则视为双方未约定且出卖人未承诺;”“买受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熟知该商品房所在以及周边的环境,包括采光、通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非该商品房本身事项之现状,买受人日后不得再就此向出卖人提出这些方面的要求或主张。”

律师说法:目前我国商品房的销售大部分通过预售完成,房屋购买时还没建好,购房者主要通过开发商的宣传广告来判断是否购买,因此虚假宣传时有发生。不少楼盘在售楼书不显眼位置都注明“本广告仅供参考,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并在购房合同中规避自己的责任。而新广告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避免:最好的办法是不要只听开发商怎么讲、怎么宣传,要看开发商能不能把宣传的内容写进购房合同,只有写进购房合同才能更有保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此,如果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购房者可直接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陷阱4

违约金藏猫腻

案例:【本报8月28日03版报道】购买绿地国际花都住宅的张女士,因为房屋延期交付420天,本以为可以拿到2万多元违约金,没想到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竟被开发商直接强行抵扣3年物业费和2年采暖费,如果不签字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症结:张女士认为,不经业主同意就强行抵扣,开发商的做法很不妥当。律师说法: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在购房合同中存在很多方面的违约金,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贷款逾期等。然而,在现实案例中,违约金的约定中却藏着许多猫腻,例如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不公平、违约金支付方式、时间模糊等。张女士遭遇的违约金抵扣他用的这种情况肯定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业主)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同意。因此,开发商的做法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

如何避免:违约金的约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在所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上做到看明白、搞清楚,在合同上涉及金额的所有位置要十分留心,有关违约金的一些空白条款也要格外注意。

■延伸阅读

买房既是一件大事,也是一项复杂的交易行为,购房中的陷阱五花八门,购房者稍不注意,就会摔得“鼻青脸肿”。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除了以上陷阱,开发商设置的购房陷阱还有以下几种:

1

精装修陷阱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精装房纠纷屡有发生,不少购房者被诱人的宣传迷了眼,最终造成极大损失。开发商为了将房子卖出去,会将样板间装修得豪华夺目,其实看上去非常耀眼华贵的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购房者在挑选房子时,应该静下心来,依据个人生活习惯选择精装项目,不要忽略考察这些设计是否实用,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切实可行。另外,签订装修条款的附件时,要尽可能详尽,购房时应与开发商详细约定装修项目及其标准,以及品牌、价格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工艺等,万一日后发生纠纷,才会有据可依。

2

面积陷阱

有业内人士爆出,有些开发商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人员串通,增加业主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合同约定),这样在交房时

开发商就能向购房者收取多出来面积的房款。

建议:购房者在收房时,要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如对面积有异议,可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对面积进行重测。

3

内部购买陷阱

内部购买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购买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会吸引许多购房者。但一些内部购买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最好不要购买这类商品房。想买低价房的业主,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

4

特价陷阱

有些楼盘会打出让人惊喜的“特价房”广告吸引购房者注意。一般来说,“特价房”大多是位置不佳、朝向采光不好、户型结构存在问题的房子。

建议: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买房时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房屋信息,一定要看仔细、权衡好性价比。

5

物业服务陷阱

物业服务也是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开发商经常会在交付房屋使用后,对物业费用进行涨价。此时购房者已经入住,往往只能无奈接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是有权要求签订物业合同的。即使开发商并没有找到物业公司,直接和开发商签订相关合同,双方约定好物业费用也是可以的。

建议:如果先行签订了类似合同,物业公司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涨价,可以找开发商进行索赔。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关系一向紧密,有的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就更好处理了。

6

补充条款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约定的事项比购房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建议: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也应画上横线。同时,在补充协议里,一定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处理方法、房产证办理时间、售楼广告和沙盘里有关小区周边环境和配套、违约后的双方赔偿金额等。比如有些开发商对自己的违约金设置为每月万分之几,而购房者违约金则变成每日万分之几,这样一来,购房者的违约成本是开发商的30倍。所以,要认真查看每一条补充协议,做到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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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消息报

标签: #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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